【天森有范】长沙+张家界+天门山+凤凰古镇 双卧6日游
线路编号:L1005883 线路编辑:芝芝;线路审核:园园 [ 郑州 多地收客]
线路特色
独家尊享:张家界入住一晚指定挂牌五星酒店+一晚五钻客栈=凤凰入住当地五星酒店或客栈。
甄选顶级豪华旅游大巴,0自费0景交0必销,一价全含,全程自费!
全程一个导游极致服务,不分AB段不切团!
出发日期及价格
统一集合乘交通前往湖南星城长沙。抵达后专人接站送入酒店休息。如有足够的时间可以自行前往【坡子街】、【火宫殿】长沙美食小吃的汇集地;或自由逛【橘子洲】、【岳麓山】品阅湖湘风骚。
具体出发时间以提前一天20:00前导游通知为准。
报名时准确提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同时在出发前一天及旅游过程中务必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我社导游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游客联系。
1、当天无景区及景点,入住酒店后,客人自由活动,请勿相信陌生人。以免误导上当受骗影响旅游心情。晚上入住长沙酒店。请保持电话通畅,等待导游短信或电话通知。请积极回应导游,沟通细节。
2、散客拼团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客人交通方式不同,如遇航班、火车晚点,短时间的等待属于正常情况,由于客人原因造成未能赶到正常发班时间的,产生额外费用,客人请自行承担。
3、因长沙火车站附近交通管制,大巴车不能到酒店门口接各位客人,需步行至集合地点约5-10分钟,带来不便敬请见谅;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长沙
早餐后乘车赴红太阳升起的地方--【韶山AAAAA】(车程约2小时,游览约2小时,景区环保车20元/人,费用已含)韶山是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的故乡,也是毛泽东青少年时期生活、学习、劳动和从事早期革命活动的地方。韶山一直以优越的历史地位,优美的自然环境,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中外游客,受到不同年龄,不同肤色,不同身份游客的广泛爱戴和普遍关注。“韶山真美,人杰地灵”,这是五千多万访韶游客的一致赞颂。
游览【毛泽东故居】(约30分钟),【铜像广场】(约20分钟,温馨提示:韶山讲解员会向客人推荐给毛主席铜像敬献花篮,根据花篮大小收取不同费用,纯属个人信仰,自愿消费)等景点,后乘车前往【凤凰古城】。
晚餐后独家赠送【夜游凤凰古城】时间(有导游带领讲解游览)。夜游沱江——带您穿越千年凤凰的必游景点!它是《边城》里的古朴拉拉渡,“翠翠”就在这里痴痴的等待;它是血色湘西的黄金水道,千年历史迎来送往;它是沈从文走出湘西的必经之路,陪伴先生畅游文学的海洋;它是黄永玉泼墨咏叹的梦里水乡,炫丽的画笔时时不忘沾染沱江;它是凤凰古城最浪漫最唯美最迷人的十里画廊!
1、景区山顶无餐厅,为保证用餐质量,中餐自理,景区小吃供客人自行选择!
2、森林公园内景点与景点之间全是用景区内的环保车提供服务,并非一个团一个专车,而且一个团有可能不能坐同一辆环保车前往下一下景点,景区游人众多,请一定要在导游指定的地点汇合,不能走散,更不要将随身所带物品遗失在环保车上;旺季游人众多,排队情况时有发生,敬请谅解;
3、张家界以山为主,为方便在山区游览,请穿平跟鞋,建议不穿裙子,自带雨具、太阳帽、防蚊水等物品。
(备注:参观故居须知:每日限流参观,实行预约,先到先约,能约尽约,约不到票,参观故居外围,不接受此方面投诉!)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凤凰
- 景区:韶山、毛泽东故居、铜像广场
酒店早餐后游览曾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称赞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凤凰古城AAAAA】,(赠送凤凰古城接驳车28元/人,不含九景门票)早上5点—7点自行游览漫步沱江感受凤凰晨景,晚上看到凤凰的灯火辉煌,灯红酒绿,清晨静享这座小镇带来的心灵洗涤,感受雾漫沱江的美轮美奂。凤凰古城位于湖南湘西,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中国最美丽的小城”之美誉。古城依山伴水,人杰地灵,沱江穿城而过,民族氛围浓厚,名胜古迹甚多;因“西托云贵,东控辰沅,北制川鄂,南扼桂边”自古便是兵家必争之地。
后乘车前往宋祖英的家乡古丈县(全程高速约2小时左右)大湘西地区最大、最美丽、民俗风情最浓郁的古朴苗寨—【湘西苗寨】(门票已含)这里是原始生苗人的古老聚居地。古苗人的巫傩神技更让你瞠目结舌。对了歌、喝了酒、击完鼓,才能走进这个原始神秘的古苗寨,“竿子营”营房、烽火台流淌着历史的沧桑、苗族人的家国情怀、民族大义;去茶农家里品鉴最好的“有机茶”—“古丈毛尖”;打上了08奥运开幕式的墨戎“四方鼓舞”,会让您感受到战神蚩尤出征的震撼,秋实丰收的喜悦;精彩绝伦的各种苗族手工纺织、锻制技艺让人叹为观止;神秘的湘西巫术更会让您瞠目结舌、目瞪口呆……
跳完竹竿摆手舞,就可以去体验苗家寨子里待客的最高礼遇—“长龙宴”了,那些热情的姑娘,一定要您对上苗家山歌之后,才会奉上筷子,让您来品尝宋祖英家乡的美味—【苗家长龙宴】,“长龙宴”湘西苗寨长拢宴是苗族宴席的中最高接待仪式,通常用于用于接亲嫁女、满月酒以及村寨联谊宴饮活动。
穿越王村大瀑布游览具有两千多年历史文化的千年古镇—【芙蓉镇】(含芙蓉镇景区门票费用已含)芙蓉镇景区,【土王桥】、【溪州铜柱】、【五里石板街】芙蓉镇是中国唯一一处具有3千年历史且繁荣至今的古镇——王村,又是融自然景色与古朴的民族风情为一体的旅游胜地,比凤凰古城的历史至少早2500年,也是电影拍摄基地,后因刘晓庆拍摄电影《芙蓉镇》而改名,品尝刘晓庆米豆腐。
【芙蓉镇大瀑布】——缔造瀑布上的千年古镇瀑布是芙蓉镇的天然美景,任何到芙蓉镇的人都必到瀑布。芙蓉镇三面环水,瀑布穿镇而过,别有洞天。这是湘西醉大醉壮观的一道瀑布,高60米,宽40米,分两级从悬崖上倾泻而下,声势浩大,方圆十里都可听见。春夏水涨,急流直下,飞虹相映,五彩纷呈。“挂在瀑布上的千年古镇”由此得名。有诗赞曰:“动地惊天响如雷,凭空飞坠雪千堆,银河浩瀚从天落,万斛珍珠处处飞。
夜间活动项目介绍:
游览结束后观看【张家界大型民俗歌舞晚会】(门票普座280元/人费用已含)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基地,创于2004年3月,始终以:“非遗的传承、原始的再现”为核心,把隐匿民间艺术奇葩呈现世界。“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湘西原始的神秘离奇文化,在此让您探寻屈原笔下诡异的楚风遗俗、湘西巫术!!(不看不退费,因场次人数等限制有权互换赠送【张家界千古情】,如停演期间无法观看,费用不去不退)
1、凤凰古城新政策,进古城不需门票,如游览凤凰古城内九景,沈从文故居、熊稀龄故居、杨家祠堂、沱江泛舟、东门城楼、虹桥艺术楼、崇德堂、万寿宫、古城博物馆等景点需另行付费148元/人,此报价不含凤凰古城九景门票,导游不能带领客人游览,客人自行逛古城,自行游览
2、凤凰古城2016年4月10日取消围城强制购票,客人可进古城参观,如遇政府临时性政策调整,强制征收凤凰古城九景门票,客人需补费用!
3、凤凰因交通管制,旅游车辆有时只能在指定位置停车,需步行入住酒店。
4、凤凰古城为敞开式商业老街,本地老百姓的姜糖银器蜡染店铺、外地文艺青年的特色商铺较多,凤凰导游义务介绍,旅游者购物行为选择,旅行社不接受凤凰区域旅游者在小商铺购物方面的投诉及退换货的要求。建议有购物需求的旅游者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尽量选择资质齐全的购物商城或政府授牌的大型商铺。如有购买请保留好小票及售后联系方式,日后如有售后需求以便联系。
5、凤凰古城及苗寨为敞开式民用商业区,到处是商铺店面,特色商品导游义务介绍并非购物店,游客全凭自身兴趣度可自由购买,旅行社不接受凤凰古城区域旅游者购物面的投诉。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张家界
- 景区:凤凰古城、湘西苗寨、苗家长龙宴、芙蓉镇
早餐后乘车赴张家界新传奇【天门山AAAAA】(游览时间约5小时),“网易、环球游报等三十多家媒体联合推选“中国最值得外国人去的50个地方”,天门山与长城、兵马俑、黄山、泰山、敦煌等中国顶级旅游品牌并肩获评金奖。文学大师金庸欣然挥毫“天门仙山”四个大字;书法大师沈鹏题写“曲道通天”,点睛通天大道的奇绝宏伟;艺术大师黄永玉更两度洒墨,绘出天门山的神韵和巍峨。俯瞰张家界全景,观赏奇妙美丽的盆景花园,还有勇气之路悬空玻璃栈道,挑战你的高空极限!
【天门山玻璃栈道】玻璃栈道是张家界天门山景区继悬于峭壁之上的鬼谷栈道、凭空伸出的玻璃眺望台、横跨峡谷的木质吊桥后打造的又一试胆力作。可与举世闻名的美国大峡谷玻璃走廊“天空之路”媲美,因而有了东方“天空之路”的美誉。2016年8月1日,天门山风景区第三条玻璃栈道——盘龙崖玻璃栈道开通迎客,该栈道全长100米、宽1.6米,垂直落差1500米,因站在玻璃栈道上能俯瞰天门山99道弯盘山公路而得名【盘龙崖玻璃栈道】。绝壁凌空,气势恢弘,令人头晕目眩。
【天门洞】终年氤氲蒸腾,景象变幻莫测,时有团团云雾自洞中吐纳翻涌,时有道道霞光透洞而出,瑰丽神奇,宛如幻境,似蕴藏天地无穷玄机。天门洞不仅千百年来承接天地万物的灵气,还成为人们祈福许愿的灵地。
(友情提示:当地根据个人体质情况客人可以选择乘坐代步工具天门山扶梯单程32元/人,双程64元/人,玻璃栈道防滑鞋套5元/人,费用已含)
后乘车赴武陵源核心景区乘(约50分钟车程)【张家界国家森林地质公园AAAAA】【袁家界景区】(乘百龙电梯往返144元/人,费用已含,游览时间约2小时),探寻影视阿凡达中星罗棋布的玄幻莫测世界【哈利路亚悬浮山】,探寻潘多拉世界的奇幻多姿,感受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参观袁家界景区云雾飘绕、峰峦叠嶂、气势磅礴的【迷魂台】,及【天下第一桥】等空中绝景。袁家界景区虽然在地域上隶属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却被众星捧月般地位居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与世界上最美丽的峡谷金鞭溪一衣带水,东接索溪峪,南眺鹞子寨,西望黄石寨,北靠天子山。站在袁家界景区的观景台上,三千奇峰尽收眼底,雄险秀野,神态各异。峡谷深处,千百根石峰石柱奇伟突立。峻峭之石,如英武将帅;嵯峨之峰,似勇猛壮士。有声有色,若静若动,形象逼真,呼之欲出。
后欣赏世界最美的有天然氧吧之称的【金鞭溪】(约1小时),金鞭溪是天然形成的一条美丽的溪流,因金鞭岩而得名。溪水弯弯曲曲自西向东流去,即使久旱,也不会断流。走近金鞭溪,满目青翠,连衣服都映成了淡淡的绿色。流水潺潺,清澈见底、纤尘不染的碧水中,鱼儿欢快地游动,红、绿、白各色卵石在水中闪亮。阳光透过林隙在水面洒落斑驳的影子,给人一种大自然安谧静美的享受。溪谷有繁茂的植被,溪水四季清澈,被称为“山水画廊”、“人间仙境”。有诗赞曰:“清清流水青青山,山如画屏人如仙,仙人若在画中走,一步一望一重天”。
1、因天门山景区是张家界最火爆的旅游景区,每天有售票额度限制,都需提前实名预约门票及游览时间段,景区为分流人群,游览线路分为:一、双程索道A、B、C三条线路,A线票(天门山索道上-快线过道下)B线票(快线索道上-天门山索道下)C线票(快线索道上-快线索道下)ABC线价格同等,二、单程索道1线、2线,1线票(天门山索道上-环保车下)2线票(环保车上-天门山索道下)。(天门山门票是一证一票制,必须提供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参团前请提醒客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如客人丢失身份证无法买团队票,需要补齐80元每人的门票差价)。旅游旺季旅行社无法自主选择其中一条线路,最终解释权归天门山景区负责,敬请理解和配合。每个团队都必须按网上最终预约成功的线路及时间段游览,本旅行社不接受对天门山景区关于排队时间过长及预约景区线路不同的投诉! 如冬季因道路结冰环保车停运,具体参观景点及线路以景区公布为准!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张家界
- 景区:天门山、天门洞、张家界森林公园、金鞭溪
早餐后游览土家民族精粹和传统手工艺术展览中心超市—【湖南印象张家界】(约1.5小时)该中心以涉及土家传统文化、张家界特色纯天然植物研究、张家界特色矿产岩石应用等领域。
后参观【土司王府】,了解“齐政修教,因俗而制”的土司文化。再现土司王城“城内三千家,城外八百村”的盛世繁华。它集儒、释、道、巫四教为一体,融天文、地理、财学、风水为一身。是你来张家界旅游的必游景点。
后乘车赴长沙。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长沙
- 景区:湖南印象张家界、土司王府
早餐后根据返程交通工具安排送机,返回温馨的家。
以上行程标注时间仅供参考,如遇旺季景区排队、堵车、天气原因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时间延迟敬请谅解!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温暖的家
费用包含:
1、门票:韶山环保车、张家界大型民俗歌舞晚会、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百龙电梯往返、土司王府、玻璃栈道鞋套+扶梯、芙蓉镇、凤凰古城、湘西苗寨(以上行程门票为行程内团队套票,无优免无退费)。
2、住房:5晚豪华型酒店,其中张家界升级一晚五星(不含单房差)。但房产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3、餐费:5早6正餐,正餐30元/餐/人正餐10人/桌10菜/汤,特色餐除外(餐不用则不退)早餐为酒店含早不吃不退,赠送价值48元元/人/餐的主席宴、赶年宴、土司宴、长拢宴
4、交通:含往返火车卧铺,全程豪华VIP2+1陆地头等舱旅游车,5年以上专业司机驾驶,确保旅途舒适性。
5、导服:精选我社形象+幽默+内涵+专业+耐心服务——优秀导游讲解。
行程安排:在不减少景点情况下,导游可以灵活调整行程游览顺序,中途离团需要按实际产生费用补齐成本。
1、聋哑人士、行动不便者、孕妇、旅游同行、导游证、记者拒收!
2、若因客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走完行程或者提前离团,需补加团费500元/人
3、门票为旅行社协议价、所有优惠证件均无任何优免退费。
4、行程中的车程时间为不堵车情况下的参考时间,不包含景点的游览时间;我社导游有权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自行调整景点游览顺序。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2、我们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报名要求与限制,请在预订旅游线路前务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人 群 限 制 】
3、如果您预订前考虑到自己后面可能会进行更改或取消,请务点击查看【 退 改 须 知】
4、您可能想知道当你预订后,自己接下来如何与我们联系、请点击查看【 预 订 流 程 】
5、如为多人出行,预订人/旅游者代表确认已征得其余全体出行人同意作为本次旅游签约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签字全体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如您未取得授权,请不要代为预订下单/签署合同
6、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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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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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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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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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河南郑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维护《旅游法》,合法经营,请各位在报名时认真看本《旅游法》详细条款。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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